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某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将该工程的非主体项目分包给了BB设计有限公司。BB设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道路设计项目,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合格。之后AA建设有限公司由于未取得该道路施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迟迟未向BB设计有限公司付款,BB设计有限公司将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建设工程款项结算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BB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发包人A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分包协议无效。但是由于BB设计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设计工程,并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分包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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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三个证件的,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发包方取得以上三个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为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无效,在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仍可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