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某和徐某某两人在2016年曾因魏某某向徐某某出具还款协议后不履行而向法院诉讼,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裁判魏某某依照还还款协议的规定向徐某某履行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裁定认识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高院提出抗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协议上魏某某的签名特征与何某某提供的样本特征相一致,但由于魏某某的不认可和在诉讼中何某某自认曾以欺骗方式获得过魏某某的签名,不能排除还款协议上魏某某的签名系伪造的可能性。同时结合第一次诉讼中,何某某提供合成照片这一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以及双方签订自愿还款协议与魏某某一直否认有还款协议存在的事实,无法确定还款协议的真实性。综上,二审判定魏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应予纠正。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