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某和AA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周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出租给AA有限公司从事经营,具体租金的给付以及租期等约定在合同中一并写明。签订租赁合同后,周某某将出租的房屋交给AA有限公司进行使用,AA有限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期的租金。事后到第二期租金的给付到期日时,AA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多次推脱,不予给付。周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AA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周某某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魏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周某某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AA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租金构成违约,现原告周某某请求被告AA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偏高,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可以认定被告AA有限公司未按时给付租金的行为主要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并无其他的预期利益损失,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确实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对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需要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既要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允许守约方通过获得违约金填补损失,又要防止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导致守约方获得与其行为不相当的利益,使得违约金条款背离其立法的初衷,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负担,而成为守约方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填补原则,损害交易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