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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不支付学费,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吗?

曹成律师     2015-03-18 阅读:193

曹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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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父亲拒不支付学费,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吗?父母协议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父亲不给孩子付学费,母亲能要回抚养权吗?让我们分享《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件。离异男...



父亲拒不支付学费,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吗?

父母协议离婚,

女儿由父亲抚养,

父亲不给孩子付学费,

母亲能要回抚养权吗?

让我们分享《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一起真实案件。

离异男未尽抚养义务女方诉请变更抚养权获准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邵某抚养,并由原告邵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告邵某与被告徐男于1998年结婚。2001年5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某,现在曹溪中学读八年级。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弋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徐某由被告徐男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后由于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徐男拒不承担徐某的教育费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徐某。鉴于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徐某愿意跟随原告邵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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