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其官网介绍,“造字工房创立于二零零九年”,是一家“专注于汉字新字体字形设计与开发”的企业。这次《我是歌手》涉嫌侵犯的是他们的“力黑”、“朗倩”两种字体。
事实上,“造字工房”并非无名之辈,早在2011年3月,他们就曾炮轰当时热映影片《失恋33天》侵犯其“悦黑”字体著作权,并迫使影片制作方向其支付了许可费和赔偿金。
在我国,计算机字体字库著作权侵权问题颇为复杂,司法和学界都有很大争议。那么《我是歌手》使用“造字工房”的两款字体是否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本文拟结合以往案例,从以下角度尝试进行分析。
是否构成对单个字体的著作权侵权
单个字体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以往法院判例中存在很大分歧。
方正诉潍坊文星一案被公认为是我国第一起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件。北京市一中院在该案一审判决中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北京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认定。
但在著名的方正诉宝洁案中,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单个字体不具有独创性,“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
后来的方正诉暴雪案同样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该案一审法院北京高院延续了方正诉潍坊文星案的观点,仍然认为“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然而,北京高院这一认定被最高院在二审中推翻。最高院首先对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最终完成的计算机字库进行了区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字库制作过程表明印刷字库中的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和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而印刷字库经编码形成计算机字库后,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
继而,最高院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每款字体(字库)均由控制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此外,根据诉争相关字体(字库)的制作过程,字库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且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最高院认为,认定字库中的每个字型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将北大方正公司制作计算机字库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最终完成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混为一体,未对该字库经计算机程序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分析判定,进而影响了其对诉争字库(字型)性质的认定,最终推翻了高院的一审判决。
尽管有上述最高院的判例,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在随后的汉仪诉青蛙王子及汉仪诉笑巴喜两案中仍然判决单个字体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这两件案子中,所涉的“秀英体”的设计确实较方正的几件案子更为独特:“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
造字工房指控《我是歌手》侵权的两款字体,在笔者看来与方正字体更为接近,并不像汉仪“秀英体”具有明显的图形化要素。根据以上判例反映出的法院态度,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态度,这两款字体的单字在当前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难度较大。
然而,笔者认为,对于字体的独创性要求不宜过高。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一般只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对其艺术高度并未设定较高标准。即使是孩子的信手涂鸦,只要具有一点创意的火花,都可以作为独创性的作品予以保护。
因而,对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可以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赋予较宽的保护范围,也可以在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接触权利人作品时作为推定接触的依据。对独创性较低的作品,则可以给予更窄的保护,甚至只保护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复制,并且要求权利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对其作品的接触和复制行为。对于单个字体的著作权保护,完全可以适用同样的标准,既能保护和激励字体产业的发展,也不会对公众使用公有领域的字体造成过度妨碍。
诚然,如果某种计算机字体完全是由程序自动生成,比如各个字形均由计算机程序按照设计好的规则自动调用固定的笔画模块组合而成,则难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如果计算机字体是完全或主要在设计者的控制下形成的,比如由设计者制作出每个字体的样稿再进行数字化,则从本质上讲,这种计算机字体与书法作品并无实质区别,以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并不存在障碍。
是否构成对字库整体的著作权侵权
对于字库整体的著作权保护历来有两类观点,一类将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另一类则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1.字库整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在认可单个字体构成美术作品的判例中,字库整体当然能够作为美术作品或美术作品的集合获得著作权保护,例如方正诉潍坊文星案、汉仪诉青蛙王子案、汉仪诉笑巴喜案。
特别对字库整体的可版权性进行讨论的是方正诉宝洁案中,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单个字体不具有独创性,但字库整体可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但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
然而,海淀法院的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清华大学崔国斌老师在其《单字字体和字库软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文中将字库形象地比喻为一部“超级字帖”,认为在单字字形不具独创性的情况下,上述抽象的“超级字帖”在整体上不可能具有独创性。因为“超级字帖”的设计者所做的贡献可以分成两部分:其一,遵照国家标准或者参考大众的使用习惯,选择和编排了成百上千个需要纳入字库中的单字;其二,为每一个单字设计具体的字形。相比而言,第一项工作比第二项的设计更缺乏独创性。否定设计者在第二项工作即单个字形设计中存在独创性的可能性却承认了字库字形整体的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的逻辑。
北大的张平教授在其《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一文中也认为: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而字体集合(字库)的编排在我国是有国家标准的,字库生成中字体设计者不能对单字进行选择和编排。可见字库并不符合汇编作品的要件。既然构成字体集合的单字不具有独创性,字体集合的编排也不具有独创性。
2.字库整体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在前述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应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而北京高院在二审中则推翻了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认定,认为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不属于计算机程序。
在方正诉暴雪案中,北京高院在一审判决中坚持了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的观点,认为字库并非计算机软件,但在二审判决中,最高院推翻了这一认定,认为:涉案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综上可见,无论作为美术作品或美术作品的集合,还是作为计算机软件,对于字库整体应给与著作权保护目前基本已没有争议。在《我是歌手》与造字工房字体侵权纠纷中,无论造字工房的单个字体的可版权性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可,其“力黑”、“朗倩”字库整体应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字体字库的著作权是否已穷竭或是否存在默示许可
实践中,被控侵权人只是将部分字体使用在自己的产品或宣传中,而这些产品包装或宣传材料往往是由第三方设计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的。那么如果第三方设计公司使用的是正版字体字库,已经缴纳了许可费,获得了相应授权,其为他人设计制作的产品包装或宣传材料中对字体的使用是否仍有侵权之虞?
在方正诉宝洁二审判决中,北京高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北京高院认为宝洁使用涉案字体的产品包装是由向方正购买了正版字库的NICE公司为其制作。法院认为,字库与传统的书法作品不同,其主要功能仍然是实用工具功能,而非审美功能,因此NICE公司在购买正版字库时即取得了进行后续使用的默示许可,否则将是对购买者权益的不当限制。
但北京高院在该案判决里同时指出,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如依据购买者的性质将产品划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以区分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性使用行为通常应视为合理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限制内容是否合理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原则上应考虑汉字具有的工具性这一特点,并兼顾汉字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得通过限制条款对购买者或社会公众的使用行为及利益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由此可见,在《我是歌手》与造字工房字体侵权纠纷中,首先要明确该使用行为是湖南卫视自己实施的,还是其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或制作公司实施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第三方设计公司或制作公司是否购买使用了正版的造字工房“力黑”、“朗倩”字库。如果该字体的使用是由购买了正版字库的第三方实施,则一般应视为经过了著作权人的默示许可,除非造字工房在销售该字体时明确对购买者的后续使用行为进行了合理、合法、有效的限制。
结语
目前,这一场沸沸扬扬的大戏已经告一段落,最终《我是歌手》向造字工房致歉并同意购买正版字库。由此推测,《我是歌手》的字体使用应该不存在由第三方使用正版软件制作的情况,否则湖南卫视不大可能会这么快采取上述举措。
由于字体字库的著作权问题普通大众了解不多,虽然事件之初多遭到舆论批评,湖南卫视及时的表态和认错也为其赢得了不少掌声与“不知者不怪”的谅解。这次事件只是《我是歌手》第三季开播时的一个小小涟漪,这档大热的综艺节目仍会继续在收视榜上高歌猛进,从广告商身上吸金纳银;而积极维权的造字工房不仅赢回了自己应得的权益,还得以在各大媒体频频露脸,甚至登上人民日报,着实做了一把成功得不能再成功的广告。
造字工房1月15日发布一条非常简短的微博,称双方已经开始办理签约事项,没有太多的欢呼雀跃,没有胜利的得意忘形,最后一个萌萌哒表情似乎再说:“哎,一不小心又出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