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公司高管,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后因股东纠纷被迫离开公司,并将10%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股东高某,高某向张某出具100万元的借条用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张某根据高某的口头指示将股权登记过户至高某弟弟名下,且为降低手续费用,登记时的转让价为1元。后高某拒绝支付转让款,张某诉至法院。高某辩称张某已将股份实际转让给其弟弟,所以其和张某的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无需支付转让款。律师代理意见指出,登记过户行为完全是根据高某的指示进行的,将价值百万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张某当初取得股权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对价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