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姐因经营需要向龙小姐租赁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商铺,并向龙小姐缴纳了保证金和顶手费,岂知半年后,业主出现,称龙小姐转租商铺没经过其同意,要求收回商铺。戴小姐找到龙小姐,但龙小姐避而不见。业主找人强行收回商铺。戴小姐找到龙小姐要求退回保证金,赔偿有关损失,龙小姐不同意。戴小姐遂提起仲裁,广州仲裁委认为:龙小姐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转租商铺,其与戴小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龙小姐应返还向戴小姐收取的保证金和顶手费,并赔偿戴小姐装修损失的一半。
租房经营时,经营者应当与业主签订合同,若出租房非业主本人,一定要有业主的授权书或者同意其转租的协议,否则,租下商铺并装修后,便有中途被赶出的风险,届时损失的不仅仅是装修和金钱,还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