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
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
,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题: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是女方有偿为男方生子的协议。"借腹生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其是否有效呢?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黄继保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应当是有效的。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具体表现为: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自愿"放弃亲权,不仅与人身权不得抛弃的原则相违背,
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基本人权。基于此,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