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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述

朱庆良律师     2015-03-19 阅读:284

朱庆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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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部分明确指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规定...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部分明确指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规定表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切实贯彻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在律师刑事辩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 

     非法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特征的证据。根据刑事证据的特点,具备合法性的刑事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待证对象存在关联性和形式的合法性三项基本属性。

    在法学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则采用广义的非法证据和狭义的非法证据两种不同的衡量标准。

     广义的非法证据衡量标准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來衡量的:

    第一,证据收集主体必须是否合法;

    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狭义的非法证据则是以刑事证据是否符合收集方法和收集程序为衡量标准的,而我国证据规则釆取了类似的衡量标准。

    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到第54条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证据合法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武。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就发展为以下八种,即: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收集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3、证据的收集要客观充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衡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这两大刑事诉讼目的的产物,是诉讼理想与司法现实之间矛盾的突显。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人权,除了保障一般公民免受司法不公正待遇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

    因此,在当前法治社会大力推行的关口,刑事辩护律师也就更应当积极研究,把握住非法证据排除的精髓。

朱庆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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