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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 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

石锦双律师     2015-03-19 阅读:153

石锦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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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房子总是结婚、离婚必不可少的一个争议话题。一人更是处心积虑,在离婚之前偷偷将房转移给他人。对于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

房子总是结婚、离婚必不可少的一个争议话题。一人更是处心积虑,在离婚之前偷偷将房转移给他人。对于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周某与李某在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周某的员工宿舍里。2012年3月,两人一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两人共同的名字。2013年12月,周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林某签订了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将该商品房卖给了林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4年3月,李某与周某离婚时才发现,商品房被周某擅自转卖了。李某只好上诉法院。

李某认为,周某无权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他们的共有房产,故该套房屋虽办理过户手续,但林某不应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而林某则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李某对周某出售商品房的行为不知情,并且自己交付了相应的房款,并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商品房理应是自己的。

善意第三人可否取得

我国《民法》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简单来说,就是指第三人在不知道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动产已经转移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情况下而获得所有权的行为。那么,在上述案例中,林某是否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呢?

该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和李某两人的名下,对于这种情况,周某是以自己名义处理夫妻共同商品房,就涉及到周某是否有权代理李某处理夫妻共同房屋。林某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房屋处分是夫妻共同决定,且支付合理对价,则应该依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周某应该给予李某对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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