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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薛为华律师     2015-03-19 阅读:154

薛为华 律师

执业律所 : 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898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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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将一些“方便”自我管理但又不便写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另行制订内部规章制度来“完善”。于是,劳动合同表面合法,内部规章制度程序也表面...



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将一些“方便”自我管理但又不便写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另行制订内部规章制度来“完善”。于是,劳动合同表面合法,内部规章制度程序也表面上合规,但是,劳动合同已被改得面目全非,对劳动者很不利。这种做法合法吗,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请看资深劳动纠纷律师的解读。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订的内容规则(即厂规厂纪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准身份合同的性质。

 

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后即加入用人单位内部,成为其中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指挥,安排与监督,即双方存在有一定意义上附属性,劳动者不仅负有劳动义务,而且还承担法定义务(服从义务,秘密义务和增进义务之和)和附随义务。

 

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止、禁止)规章,劳动者应当负有遵循义务。

 

但是,《劳动法》第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可以补充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条款,以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限。

 

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提醒您,为了避免受到侵害,劳动者事先要了解一下“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如果企业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后,如果企业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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