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为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的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既然是合同,就应该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即(1)签订协议的双方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是否离婚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处理,必须是协议离婚双方自己协商签订,由父母或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2)意思表示真实,不是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协议;(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利益。
通过协议离婚,必须是双方充分协商后,在财产的分割、分配上没有异议,一致同意;在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上协商解决稳妥。当然这些问题没有协商一致,在协议离婚时也可以不写进协议,离婚后另行协商或通过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离婚的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内容认真履行,协议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双方达成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时反悔的,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