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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合一,外商在华投资法律面临重大变革

薛为华律师     2015-03-19 阅读:207

薛为华 律师

执业律所 : 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898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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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标志着三法合一的新外资在华投资法律时代的来临。一、出台背景熟...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标志着三法合一的新外资在华投资法律时代的来临。

一、出台背景

熟悉中国外商在华投资法律的人都知道,目前的我国外资准入的法律是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从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起算,已经经历了36个年头,虽然近些年来外资三法不断修正、围绕着外资三法也颁布了诸如外资三法实施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等相关法规,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十八大以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行的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因此,外资三法的“三法合一”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制定了这部《外国投资法(草案)》。

二、亮点解读

根据草案内容,《外国投资法》施行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草案也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论外国投资者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原则上均适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首先是体制的革新。过去的外资三法框架下,实行的逐案审批、事前审批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对于外资企业必须事前向商委提交设立的申请,商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而草案则颠覆了该管理模式,参考了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外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不再进行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只有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才需要申请外资准入许可,否则不许许可即可设立;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区分负面清单内外,均需要履行报告义务。因此,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中国将不再进行审批。

其次是开放度的提升。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负面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不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三是外资管理规范化的提升。虽然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促进市场配置的决定作用,但完善外资在特殊领域上的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则成了本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另外一大亮点。尤其是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外资促进、保护制度纳入外商投资和经营法律框架之内尚属首次。

薛为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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