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人砸毁险企拒赔
赵先生的车无端被人砸坏,本以为保险公司可以替自己挽回损失。岂料险企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坚决拒赔。
2013年7月24日,赵先生为自己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保额为27.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2014年1月2日2时许,司机叶某驾驶赵先生的车停在中山市某KTV门口附近,随后离开。等到叶某回来取车时,发现车辆被他人砸坏。此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但是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的车辆损失是他人故意行为造成,不予赔偿。赵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是他人故意损坏,涉案车辆的损坏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与固态物品发生撞击的情形,故涉案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最终法院认为,2014年1月13日《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系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依保险公司流程出具的定损结论,法院予以采信,该损失不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先生保险金82110元。
砸毁的车怎能不管
本案中,赵先生的车无故被砸毁,属于车损险的保赔范围,保险公司无理由拒绝赔偿。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进行保赔后,可以依法对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