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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延迟交付 致开发商赔两笔违约金

石锦双律师     2015-03-17 阅读:239

石锦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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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子延迟交付房子迟延交付,按照购房合同工内容的规定,开发商竟然要赔偿两笔违约金。这么神奇的合同究竟写着怎样的约定呢?2011年1月27日,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城南的...



房子延迟交付

房子迟延交付,按照购房合同工内容的规定,开发商竟然要赔偿两笔违约金。这么神奇的合同究竟写着怎样的约定呢?

2011年1月27日,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城南的公寓,总价款350万元,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且张某要求继续履行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公司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公司承诺于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张某,超过约定日期90日以后仍不能交付且张某不退房的,开发商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等等。

开发商因延期交付于2013年12月18日通知张某于2013年12月22日前往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于2014年2月向张某支付了违约金24万元,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随后,开发商又于2014年6月12日,通知张某于2014年6月19日前往领取办三证的相关资料。张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认为开发商未按约定办理三证,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6万元。开发商则辩称交房迟延必然会导致办证迟延,城南公司的办证期限应在逾期交房后顺延,目前未超过90天,不算违约。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权属证书交付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前;合同已约定权属证书交付期限为绝对日期,开发商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判令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万元。

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有区别

本案中,合同内容规定的相当明确,日期也是确定的。开发商无理由辩称办证期限应当顺延。 法律上的日期分为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合同中的绝对日期是指确定的、确切的日期,如开发商承诺办证的日期最迟为2013年3月31日;而相对日期则是指相对另一个日期的日期,假设开发商办证日期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这里的交房之日为实际交房之日,是不确定的。

显然,如果合同内容更改为“办证日期为交房日期起90日内”,开发商所称的交房顺延等理由才成立,如此也能免掉一笔额外的违约金。可见,分清绝对日期和相对日期有多么重要。

因此,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延期交证”已构成违约,还应当支付购房者“延期交证”的违约金。

石锦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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