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上海“福喜事件”,目前已经有6名高管被刑拘,再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谁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呢?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24和25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罚标准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普通民众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为此,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保障食品安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应履行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
此外,确保食品安全,需要进一步建立建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为食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有关部门还需加大监管的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