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陈先生系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东羊庄村村民,2011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以下简称房山土储中心)声称取得合法手续在村内实施拆迁。经信息公开程序,陈先生得知房山住建委于2010年9月8日向房山土储中心核发了(2010)第94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确认本次拆迁并未取得合法土地征收文件。2011年12月5日,陈先生打听得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是我国胜诉率最高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于是陈先生委托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针对该拆迁许可行为,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北京市发布的地方性办法和规定,判决被告房山区住建委向房山土储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在我所王优银主任的主持下,主任律师团队结合本案两个争议焦点,经过充分研讨分析,得出如下要点:
一、房山区住建委不具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无权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定规范。原告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应当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
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之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系地方政府规章,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定规范,与《立法法》之规定相悖。《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外创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4条之规定。《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于200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未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设定“拆迁许可”的前提下,仿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创设“拆迁许可证制度”,于法无据。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房编委字[2005]8号)规定,认定被告房山区住建委具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职责,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房山区土储中心申领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经上述论证认为,《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系地方政府规章,无权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设定拆迁许可。且纵然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亦未提交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材料,被告房山区住建委即向其核发拆迁许可,于法无据。
【办案点睛】:
王优银主任强调: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的,具体实施程序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就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拆迁设定拆迁许可制度,然而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办法明显与上位法相抵触,据此推进拆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在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的指导下,陈先生决定继续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