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前妻百万拒还
王先生欠下前妻百万元不还,为了逃避债务私下里偷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第二任前妻,还将房产过户到了朱女士名下。王先生的做法是否属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呢?该赠与行为又是否有效呢?
张女士与王先生原是夫妻,二人于2010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归其所有,王先生则自愿于同年8月31日前补偿张女士135万元。此后,王先生又与朱女士结为夫妻。然而婚后时间不长,王先生与朱女士又于2011年2月协议离婚,并约定这套房产归朱女士所有。此后,该房产即过户至朱女士名下。
张女士为讨回应得的财产将王先生和朱女士起诉至法院,称王先生为了逃避债务才将涉诉房产赠与朱女士,故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先生在与朱女士离婚时将其婚前房产转让给朱女士,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女士支付了王先生对价。在此情况下,王先生将其房产转让给朱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张女士所享有的债权,法院据此撤销王先生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朱女士的行为。
房产赠与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归张女士所有,自此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王先生为了躲避债务关系,私下将房产赠与朱女士的行为属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朱女士无法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即便房产已经过户,朱女士也无法依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房产。同时,张女士有权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撤销王先生对朱女士的房产赠与行为。
虽然房产的所有权认定一般是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但房产的所有权问题还涉及到很多其他的方方面面。类似恶意赠与房产的行为,即便当事人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