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怎么证明?
满足分居两年的法定离婚条件需要必备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二是时间持续满二年证据,二者缺一不可。
这二者中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相对难以取得,很多情况下都是当事一吵架或一堵气就分开住了,并没有留下什么证据,现在回过头来再取这个证难度就很大。实践当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弥补:分居时有没有相互沟通的电子邮件,如果没有可考虑现在再给对方发邮件联系,以求从中获得对方的认可;当时知情人的证明;当时有无打架的报警记录;离婚协议书等等。
关于分居时间的证据,如果是同屋不同房间情况,那基本很难算作是分居;如果是不在同一处房子里的分居,那二年的时间证据可以考虑: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书信或邮件里的对方自认等等。这些是我们自己需要准备的,当然,还有一种侥幸的机会,就是对方没有诉讼经验而在法官问话当中自己承认的,这个就完全凭运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