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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高速撞上散落轮胎 险企向公路管理者追偿

唐春林律师     2015-03-20 阅读:216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汽车高速撞上散落轮胎汽车在高速路撞上散落的轮胎受损。保险公司支付2.8万余元修车费后,起诉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



汽车高速撞上散落轮胎

汽车在高速路撞上散落的轮胎受损。保险公司支付2.8万余元修车费后,起诉向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起诉。

保险公司诉称,2012年5月13日晚,李某驾车与路面散落轮胎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支付了2.8万余元修车费。保险公司认为,首发集团对公路负有养护管理职责,其未及时清除路面杂物导致事故发生,故要求首发集团赔偿2.8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高速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高速公路管理者只能是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路上杂物及时处理,但无法预料公路上的险情何时出现,也不可能做到对公路上的杂物随时出现就随时清除。

首发集团的巡视记录显示,2012年,每天至少进行4次巡视,且事故当天,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道路检查、维护。保险公司要求首发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不过,并非所有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有权向第三者追偿。《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首发集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并不应当承担该起意外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权向首发集团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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