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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宣武区代理一个老年人离婚的案子,原告脑血栓四肢不能自由活动,语言表达上也很困难,但头脑很清楚,能听懂,就是用肢体和语言表达时都有较大障碍。现因妻子在男方患病后便长期不予照顾(双方均为再婚),儿女担心老人百年后财产让后老伴白白拿走,故和老人商量后起诉离婚。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能起诉离婚呢?
对于案件本身,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问题,如果是结婚时一方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应当由该方监护人提出婚姻无效之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有的法官认为:可以起诉离婚,但应当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即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诉讼。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他人应当是无权代表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因为是否有感情的问题确实如对方所述,别人是不知道的,不能他人来代表说感情已经破裂。但如果是本案这样,对方不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袖手旁观,坐享其成,实际上就是对原告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侵害,法律应该推定此种条件下近亲属的代理诉讼行为就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也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当前婚姻法和民诉法对这一问题虽无明确的规定,但从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给出这样明确的、附条件的法律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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