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有风险
随着限贷限购政策的出台,为了为应对政策,很多人选择了“借名买房”。但是因借名买房而出现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借名买房”而产生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李某、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女儿李某某与汪某于2008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因李某、杨某在外地工作且已退休,无法在京申请贷款购房,因此,2009年12月,李某、杨某以女婿汪某的名义,购买一套北京市房山区商品房,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均为李某、杨某提供。
在《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此房于2009年12月27日登记为汪某单独所有,并于2010年3月3日全部抵押给银行,贷款金额为25万元。抵押贷款一直由李某、杨某通过将款项转入汪某账户的方式进行偿还。房屋自2009年底交付后一直由李某、杨某居住使用至今。现二老之女李某某与汪某婚姻关系破裂,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房屋购房合同签订、付款、贷款均形成于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颁布之前,因此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约定并未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系有效合同,故法院对于李某、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法的规定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应为不动产的权利人。法院认为,能够认定由李某、杨某出资、借用汪某之名登记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合同有效。
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借名买房的情况,在进行借名买房时,应当对登记购房人进行全面了解,如果可能,完全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应对国家政策选择借名买房是会面临很多风险的,希望购房者能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