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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冒名卖房并过户 是否善意取得有争议

石锦双律师     2015-03-20 阅读:1241

石锦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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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客冒名卖房并过户男子骗来房主的房产证并将房子卖与他人,事后被房主发现报案,而买房人更是喊冤。钱已经交了,房子却不能拿到手,到底这房子的所有权归谁?据报道,因为...



租客冒名卖房并过户

男子骗来房主的房产证并将房子卖与他人,事后被房主发现报案,而买房人更是喊冤。钱已经交了,房子却不能拿到手,到底这房子的所有权归谁?

据报道,因为轻信他人可以帮忙把房子出租,家住昌平区的齐女士将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等给了一名姓牛的男子,却被对方将房子出卖,并将房产证过户给了买房人刘女士。为了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房子,齐女士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两场行政诉讼官司。日前,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住建委给买房人刘女士颁发的房产证。

但买房人刘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为买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房屋也已过户,因此属于善意取得。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变更并非原房主齐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房屋转移登记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经合议认为,刘女士不符合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撤销了被告市住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本案中,虽然已经做了变更登记,但真正的房主没有想要过户的真实意思,不适用善意取得。也提醒大家,像身份证,房产证这么重要的东西就不要随意拿给陌生人,否则,就会像本案当事人一样,麻烦惹身解决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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