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家从事墨盒销售的老板,因在其销售的墨盒中被人举报有假冒佳能惠普墨盒,结果被有关部门抓获。检察院起诉的金额为150万元,按照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心急如焚,在找到我们后,希望尽量减轻其处罚。
通过会见嫌疑人和研究案情材料,我们发现,检察院认定的150多万元货物中,真正贴有假冒商标的只有10多万元,其他的均为无商标产品和销售单据上列明的产品,将该部分产品统统归为假冒商标的商品,且将已经销售的部分产品均按照正品价格计算,有失公平。为了减少认定的数额,我们找到了嫌疑人此前部分客户的证明,佐证其购买的商品均的真实购买价格。在庭上,我们提出上述观点,认为检察院将销售单上的产品在没有购买商家确认的情况下,将这些已经销售的产品全部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已经销售的假冒商品按照正品价格计算依据不足。
法院最终采纳我们的意见,认为销售单据上的产品按照正品价格计算不妥,应当按照实际价格计算,最后经过法院全面重新核算,认定刘某销售的假冒产品为20万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