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朋友梁先生因与他人在黄埔区酒吧发生冲突,被打散后,梁先生纠集多人准备报复对方,遂通知陆某开车送他们再次前往出事酒吧,陆某见是好朋友吩咐,没有多想,开车载他们前往酒吧,到达出事地点后离开。结果,梁先生等人在酒吧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死亡。梁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陆某被判处8年徒刑。家属找到我们,希望能在二审中减轻处罚。
通过研究案情,我们发现,陆某虽然对该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其无论是从事件的发生、组织、打斗和与被害人的交集来看,陆某所起的作用与梁先生等人相比相差非常大,显然最多起了个协助作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在量刑上有所考虑,但没有区分主从犯,两者之间的量刑没有充分体现各种的作用和差别。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高级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陆某的刑期从8年减到了3年,上诉的效果非常明显,家属和嫌疑人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