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人雇请,在广州市站前路一钟表城介绍客人购买假冒名手表,后被公安抓获。 经我们辩护,法院认为陈某受人指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且具有未遂情节,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