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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爱子婚姻家庭的福音

邱丽梅律师     2015-03-20 阅读:211

邱丽梅 律师

执业律所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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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上海颁布新规变通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规定指出,上海地区凡具备条件的四类夫妻可再生育子女。这无疑给许多经济条件宽裕又爱子家庭捎来了福音。相信此次政策的实...



日前,上海颁布新规变通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该规定指出,上海地区凡具备条件的四类夫妻可再生育子女。这无疑给许多经济条件宽裕又爱子家庭捎来了福音。相信此次政策的实施,能让多年受困于独生子女的家庭更添得子之幸福。

上海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据悉,从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包括: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畅行多年计划生育国策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计划生育的政策开始显现其短板。然而,大规模的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又可能直接导致人口大规模的膨胀。因此,变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在有条件地区,对有条件的家庭,适当的允许生育“二胎”,可以很好的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人赡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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