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
村民刘某伟购买保险后发生意外身亡,家属找保险公司赔偿保费无果,保险公司称刘某伟所购买的保险卡未激活,故拒绝赔偿。
2013年6月24日,杞县某乡村民刘某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平的引荐下,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缴纳了相应保费。半个月后,刘某伟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其两个女儿刘某月、刘某燕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五千元。
两女儿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赵某平共同赔偿二原告保险金五千元。杞县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月、刘某燕共计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称卡未激活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与刘某伟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为卡未激活而宣称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刘某伟非交通意外险五千元。p>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