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遇“京城大状刘”,您将功成名就!
加盟《法律资本盈》,您将钱程无忧!
微信公众号:刘作丹律师 liuzuodanlawyer
一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让我这三十年的律师“晕”倒三次!
实例:请看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承租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交付房屋年租金总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一个月交付,乙方有权收回未交付房屋预付的租赁保证金和租金。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加收年租金总额1%的违约金。
3、合同期满或终止后,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乙方应在7日内滕退房屋。乙方逾期不滕退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日向乙方加收年租金总额2%的违约金。
上述条款是一大公司花高额律师费起草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文本。我们来分析一下:
关于第“1”项,该项是规定了两个内容:一是逾期交房的后果,这个后果看上去非常严厉,但实际上这种情况能发生吗?除非出租方是脑残,对吧?二是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只是收回保证金与租金,可问题是合同前面没有保证金的约定,那只是预交了的租金而已。这里有个问题,这个时候还适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交付房屋年租金总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这个规定吗?两个内容中间是一个句号,从字面意义理解是不适用的,因此,逾期不会发生,逾期过了一个月也只是退租金而已!这起草合同之人可谓用心良苦啊!高!实在是高!
关于第“2”项,租金的逾期交付,要处以“极刑”!假如月租金7200元,日租金是240元,因为240元晚交了一天,违约金要864元(86400*1%)!高!实在是高!
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实际损失是多少呢?应当是240元的利息部分,那么240元的利息应当是多少呢?最高按贷款利率计,大约在日万分三,240元的万分之三是多少0.072元!也就是7分2厘!864元是7分2厘的多少倍?12000倍!晕!
关于第“3”项,逾期不退房更是处以极刑:每天罚1728元!我们来看看实际损失是多少?240元或是没有损失,因为没有滕退房屋不是白用吧?不也要按相关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了吧?所以甲方没有损失,所以这是凭空出了个1728元!如果非要说有损失,还是利息7分2厘,这回是24000倍!又晕了!
更让我晕的是,出现纠纷后,原告的律师还真的这么请求了!(详见起诉状)。
此,可写进吉尼斯大全啊!
世上竟有这等高人,我辈还如何苟活于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