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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柴静从央视离职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薛为华律师     2015-03-23 阅读:242

薛为华 律师

执业律所 : 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1898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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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邱启明、董卿等央视大牌主持人的“出走”,央视主持人的去留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近日,曝出的柴静从央视离职的消息,并得到了其同事的证实。现如今,一直被人们羡慕为...



随着邱启明、董卿等央视大牌主持人的“出走”,央视主持人的去留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近日,曝出的柴静从央视离职的消息,并得到了其同事的证实。现如今,一直被人们羡慕为高大上的职业,却让很多人感到疑惑。

曝柴静从央视离职

据爆料,昨日主持人柴静已从央视离职。其后有记者致电柴静求证,但其对离职一事未做回应。不过,有柴静曾经的央视同事表示,柴静确于今年初从央视离职。此前她与央视是企聘关系,以前是一年一签,最近几年改为两年一签。

从《看见》官网看,去年7月后柴静采访再未更新,她于同年10月底在美国产下一女。其原同事、在《看见》中有过合作的主持人邱启明昨日受访时表示,去年7月之后,《看见》停播,柴静便有了辞职意向,台里曾有挽留,但据他所知,柴静现已离开央视。对于离职原因,邱启明认为,“《看见》是柴静之前在央视唯一主持的节目。做得好好的一档节目突然停播,我觉得一个再优秀的大厨,让你突然去端菜,不让你在真正的空间里施展专长,提出离职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看见》制片人李伦则称自己已经不再是节目制片人,不便回应此事。昨日11:52,邱启明更新微博,“来求证的朋友,我统一回复:柴静确实于2013年底辞去央视职务。”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除了遵照上述规定的情形依法立即解除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外,还有一种我们通过所说的"辞职",但此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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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 : 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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