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企业和员工都会遇到应休未休年休假的的计算问题,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时到底应该留意哪些问题呢?
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不仅仅在同一单位,在不同单位的工龄只要满一年了,就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实务上,只要社保连续缴纳,就可以认为是连续工作。
2.在折算年休假天数时,不满一年的应应按比例计算,如余数不足1的不计算,不可四舍五入。比如,A员工每年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在本年度解除或终止劳动和合同时已经工作了210天,则其计算公式为10×(210/365)=5.75,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而非6天或5.75天。
3.法律所说的“日工资的300%”其实已经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公司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其实已经支付,因此,应休未休年休假计算公式为:日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200%。
4.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时的“日工资”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日工资”概念是不一样的,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时,日工资是指剔除加班费后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但奖金、提成、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则应算作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