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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断买家异地买房受阻 居间合同服务费依然应给付

石锦双律师     2015-03-23 阅读:190

石锦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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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保中断买家异地买房受阻外地人刘某在广州工作四年后考虑在当地买房,结果被告知因社保缴纳过程中出现过中断,无法满足购房要求。面对此种情形,刘某还需不需要继续支付中...



社保中断买家异地买房受阻

外地人刘某在广州工作四年后考虑在当地买房,结果被告知因社保缴纳过程中出现过中断,无法满足购房要求。面对此种情形,刘某还需不需要继续支付中介费呢?

2011年3月1日,外地人刘某来到广州,在一家规模较小的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2014年3月1日,刘某跳槽至一家规模较大的科技公司,同时决定在广州购房置业。刘某得知非本市户籍居民要在广州买房,须提供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但他查询后发现,自己于2014年2月份在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该司已终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刘某补缴2月份的社会保险,并在某中介公司介绍下,与业主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天河区的某物业。

递件过户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补缴社会保险的方式不能获取购房资格,最终刘某因不符合购房条件,遂向李某提出取消交易,同时,拒绝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对此,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中介服务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一半的中介服务费。

居间合同服务费依然应给付

中介在购房过程中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角色,与购房人刘某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著名房产律师石锦双提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案中的中介公司已促成刘某与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刘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因此,中介公司有权向刘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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