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工厂洽谈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需先征同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直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中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损失,为什么?
答:(1)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一致,并已签署,但要注意的是,合同没有生效。
(2)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合同没有生效,但乙公司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征地并培训工人。甲公司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原因同上。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承担责任,是因为过失方的行为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