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算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况。比如今天来咨询的这个案子:男方婚前五处房,全都是个人婚前按揭买的,婚后下的房本,用租金还贷款,婚后一直无工作,生活来源和消费都用这剩余的房租。争议焦点:房租的归属。一种观点认为,房租是房屋的孳息,和房屋一样属于个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房租算是婚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持后一种观点。
我国大陆地区在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方面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只要是婚前没有婚后才有的,就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一般性原则,婚后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属于特例,这部分要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男主外、女主内是我们的一种传统做法和说法,本意是指夫妻二人在家庭生活中有着不同的分工,但目标相同,都是为了这个家,从不同的角度在付出劳动。但不同的劳动类型是无法直接计算出对家庭的具体贡献比例的。因为一个家庭是财物和情感的综合体,女人收拾屋子、生儿育女、相夫教子,这些都是情感类的付出和劳动,不能用经济学来计算具体价值;男人更多地把精力放在获取金钱和物质品,供给着家庭的生活和开支,积累物质财富,这是财产类的付出和劳动,这种劳动虽然可以直观地计算出具体的价值,但也要算是共同财产,因为这是两个人共同劳动、分工协作的结果。这就是家庭,这就是我们实行婚后所得财产制度的思想基础,这种理论的核心就是劳动,只要属于劳动付出,不论形式如何,工作成果都应当算是共同的。在这种理论基础下直接推翻了以下常见说法:A:你什么也没干,钱都是我挣的,房子车子是用我挣的钱买的;B:我挣的比你多,各拿各的!在这种理论基础下才有了《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共同财产的法定标准;在种理论基础下实践中才出现了一方婚前购房用婚后用工资还贷的还要计算增值补偿给对方这样的判决。这些都充分体现出,只要是劳动,只要发生在婚后,无论哪一方,所得即为共有。所以,婚后所得共同制,再严谨地说,应该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虽然多了“劳动”两个字,但更能准确表达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基于此,我们回头看下本文所述的这个房租问题。男女双方都没有工作,女方照顾孩子,男方闲着在家,看似没有工作,但要注意:其实男方是有工作的,他的工作虽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有一个通常概念的职业,但为了方便理解,我认为他的工作应该这样去定义:职业房东。在北京闯荡过的人很容易想到双榆树地区、肖家河地区等等专门建房、出租、收租的那些人了吧,他们的劳动内容就是找房客,收房租,维修房屋,适时提高租金,这都是创造财富的市场经营行为,这就是劳动,劳动报酬就是租金。那放到案子里说,租金就是夫妻婚后共同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再从法条上分析下: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男方的劳动就是在经营自己的不动产,这种经营行为所得到房租就是收益,满足共同财产“经营性收益”的判定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先不谈这些房屋的产权归属,即便算作男方的个人财产,那男方买了这些房产以后都用来出租以获取租金,这就是一种标准的房产投资行为。把租金视为个人财产这一观点的法律依据首先会是物权法,把房租当作慈息,再按从物属于主物的规定,得出房租属于个人财产结论。这个法律依据首先就面临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在优先适用于物权法这部普通法;另外,使用物权法的前提是该房屋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这个前提条件在婚姻案件的判决当中是不确定的,实践当中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是常见的。个人财产观点说的另一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目前这还是意见稿阶段,在未正式出台是不能适用的;其次,,即便属于孳息,实践当中也要根据具体案情来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房租更符合婚姻法十七条和解释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解释三的规定是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和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