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怎么辨别重大误解

董泽云 律师     2015-03-17 阅读:181

董泽云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360061761

关注董泽云律师,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会主张自己是对相关事项产生了误解,才会签合同的,所以这个合同不能作数。那么,应该怎么辨别合同签订时的重大误解呢?下面资深的律...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会主张自己是对相关事项产生了误解,才会签合同的,所以这个合同不能作数。那么,应该怎么辨别合同签订时的重大误解呢?下面资深的律师将为您具体阐述。

对以下内容的误解,会构成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此种错误多为单方误解

未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对合同性质的误解时,如果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则使设定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明显不一致。

如果对合同性质理解错误,并不危及合同意图或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仍可成立。如双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将定作合同误解为买卖合同,这种误解,一般是共同误解。这种误解既不能认定为导致合同撤销的重大误解,也不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因为,这种误解通常只是对合同的名义理解错误,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2、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同一性认识错误,其结果是合同不能成立。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不能等同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特征的认识错误。 

由于对合同标的的质量、特征上产生了错误,实际上违背了真实意愿,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进行救济,如果通过合同解释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也可以按重大误解来处理。为尽量保护交易关系,应优先采用解释规则处理纠纷。

3、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

专业的律师提醒您:在实践中,除了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之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董泽云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5360061761

关注董泽云律师,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