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故意拖赔车险
28日,重庆保监局通过官方微信披露:我市一家保险公司因错误结案造成拖赔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恶意拖赔车险,将面临巨额罚款。
重庆保监局透露,2011年7月20日,车主张某开着私家车发生单车事故,造成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及3人受伤,涉及财产损失4.1万元,人伤赔偿4.8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对三者物损、本车车损赔款4.1万元进行了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在人伤未赔付情况下,对该案进行结案处理。期间,张某多次催促保险公司赔付无果。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保险公司拖延5个月予以赔付。
重庆保监局称,证据显示,由于该保险公司内部流程脱节等原因,未在30日内作出核定;且未在60日内支付能够确定的保险金数额,属故意拖赔。
重庆保监局认为,某保险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对该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岳某罚款2万元。
险企恶意拖赔受罚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上述行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但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只负责处罚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及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不管的。如果保险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及赔偿的保险款数额有异议,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进行裁决。
为了合理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获得最大限额的赔偿,在车险事故发生之后,仍需做足及时采集证据的准备,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