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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人的“山寨”银行

肖会龙律师     2015-03-23 阅读: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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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一条“山寨”银行的新闻吸引不少关注。一个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合作社”,将内部刻意装潢得和国有银行一模一样,并以高额的贴息款诱惑市民来存款,短短一年多就有近20...



最近一条“山寨”银行的新闻吸引不少关注。一个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合作社”,将内部刻意装潢得和国有银行一模一样,并以高额的贴息款诱惑市民来存款,短短一年多就有近200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近2亿元。

2014年5月,浙江杭州人王某经“中间人”介绍,将1200万元公司流动资金存进了位于南京浦口江浦街道的一家名为“南京某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单位。这一“合作社”承诺除给予王某国有银行一样的同期利率外,每周还贴息2%。然而,在连续获得4个星期的贴息款后,这一“合作社”没再给王某打贴息款。王某从浙江赶到南京浦口与之交涉,结果对方不仅不给贴息款,连1200万元的存款也取不出来。南京浦口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个“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农业信息咨询,与金融类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浦口警方于是对这家“合作社”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南京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逮捕了相关负责人共三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个人的一种融资周转方式,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外观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是合法行为,后者应入罪。

为了让市场经营真正活起来,我们国家认可民间借贷以及募集资金等项活动,在有关的民法条文中有规定:建立于真实意愿基础之上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这项规定的

前提是,民间借贷必须要依法而行。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行为在合法之列,但是却应当遵守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同时期同类别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之规定。民法相关条文以及按照民法原则由相应管理部门制定的资金募集管理规定、办法、细则等项内容,也均表明法律以保护正常运行的资金募集为目标,民间借贷类资金募集活动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及条件,用向公众发行债券、股票的方式、融资租赁的方式、合资联营的方式,得到生产经营所应有的资金。除此以外,则均是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普通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行为目的同参与主体有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用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标,其主要表现是货币和资本的经营活动,犯罪客观是不确定群体。而普通民间借贷则是正常民间资金调剂的行为,通常不仅仅表现为纯粹货币与资本经营活动,其借贷行为所牵涉到的客体也仅限于少数特定对象。  

我国刑法里面虽然已经明确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但是却决非全面禁止普通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生活中所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理由,也无法全面禁止,这在操作层面上来讲就是不现实的。国家司法部门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作犯罪行为来处理,其宗旨是维护正常金融经营的专属性,禁止普通公民与社会组织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从事有关金融业务,达到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目标。民间借贷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公民之间、公民同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资金募集;企业从职工处认购股份、筹措资金等。如此种种行为表面上虽然也表现为资金吸纳、利息计算、高额预期回报等特点,且没有经过金融管理机构授权,可是以上行为没有货币与经营资本的目标性,故而并不构成犯罪。可以说,是否具备货币与经营资本的目标性,是判别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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