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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纠纷叔嫂反目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石锦双律师     2015-03-17 阅读:322

石锦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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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房产纠纷叔嫂反目房地产纠纷的例子有很多,房地产登记、变更等等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比比皆是。因为房地产权属的纠纷而反目走上法庭的亲人也不少。近日,一起困扰叔嫂多年...



因房产纠纷叔嫂反目

房地产纠纷的例子有很多,房地产登记、变更等等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也比比皆是。因为房地产权属的纠纷而反目走上法庭的亲人也不少。

近日,一起困扰叔嫂多年的房地产权属纠纷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和国土局的联合调解下获得圆满解决。

事情缘起于婺源县城东门街的一幢老屋。老屋的主人已过世多年,留下两个儿子张元(化名)与张保(化名),二子对老屋进行分割,张保得正屋,张元得空地。此后,搬进正屋的张保不但未给付张元325元,而且还在空地上为自己建起了一栋新房。1993年,婺源县政府分别为新房和正屋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新房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元,正屋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保与张元共有。

2001年,因正屋年久失修行将倒塌,张保耗资20000元对房屋进行了修缮。2005年,张元过世。2014年张元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小叔告上法庭,要求张保搬离正屋并确认正屋归其所有。由于正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两兄弟共有,王慈认为土地使用证书的内容登记错误,于是向婺源县国土局申请撤销。

婺源县法院与县国土局共同对原、被告的房地产权属纠纷进行调解,认定王慈享有70.5%的正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张保享有29.5%的正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

房屋共有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房屋共有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主要内容:

(一)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二)处分自己份额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三)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叔嫂二人都享有对房屋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来取消共有人,这就需要共有人协商共同同意,嫂子单方的行为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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