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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失踪离婚是否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呢?

周鸿律师     2015-03-23 阅读: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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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配偶失踪离婚是否受理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



一、配偶失踪离婚是否受理

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造成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自愿离婚,对这类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宣告死亡的判决,从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当日起,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下落不明人不一定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死亡判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定,撤销原判定。如果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认定其夫妻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应当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是否受理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自愿离婚的规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要求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必须适用诉讼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者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可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为诉讼,或者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方协商,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达成协议后,一般应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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