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选择开庭时间吗?
当事人可以选择开庭日期吗?
开庭日期是法院确定的,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择和参与决定权。如果真的怕开庭日期和自己的特殊情况撞车,那应该在立案一周后,尽快去法院查询到书记员,主动和书记员说明情况,和书记员协商确定开庭的日期,这个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开庭日期已经确定了,尤其是已经通知双方了,那就基本没法更改了。唯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你被告,那天的事是确实耽误不了,那就直接和书记员说开庭那天真的去不了,这时书记员通常会另行安排开庭日期。原因是: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本人必须亲自到庭,所以如果被告不到庭,那这个庭是开不了的,法院只能再通知被告一次,第二次再不来法院才会考虑公告和缺席审理。所以,当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来开庭时,一般书记员就会知趣地变更开庭日期了。这只是被告才会有这个条件,原告就不行了,否则很有可能按撤诉处理,即使没给原告发传票,那也要万分慎重使用这个办法,毕竟原告是主动要求法院来处理离婚纠纷的,如果界时又不来,那岂不是自讨苦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