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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房毁约遭起诉 法院判决赔钱还继续履约

石锦双律师     2015-03-23 阅读:165

石锦双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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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女子卖房毁约遭起诉一女子卖房后突然改变主意反悔了,硬是不给买家过户,最终闹上了法庭。违约可不是闹着玩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事后还得照样给人家办理过户。原告刘先生...



女子卖房毁约遭起诉

一女子卖房后突然改变主意反悔了,硬是不给买家过户,最终闹上了法庭。违约可不是闹着玩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事后还得照样给人家办理过户。

原告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1日,他经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3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的一套房子。签约后,他分4次在约定时间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李女士迟迟不给过户,要求他再交10万元。他认为李女士构成违约,除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应按照协议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他支付违约金46万元。

李女士辩称,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刘先生应于当年7月底给付她120万元,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她已经告知刘先生房屋不卖了,要退款给对方,但刘先生没有提供账号,还私自给她打款。她认为刘先生违约,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对此,中介公司称,李女士私下找过公司员工,称房子卖便宜了,让公司对刘先生说解除合同,并给公司员工提成。

法院认为,李女士主张合同无效及刘先生违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李女士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构成违约。法院酌定李女士给付刘先生违约金3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赔钱还继续履约

著名房产律师石锦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李女士逾期不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及时帮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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