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来说,“下班买菜算工伤”不失为一则逆天的好消息。但是,这个从9月1日刚刚开始实行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备受争议,未来何去何从?
下班买菜算工伤
下班途中买菜算不算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如何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工伤的新规引发热议。在广东“工人在线”第九场在线交流活动上,多位网友询问工伤新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省总工会巡视员王丽华进行了解答。黄业斌说,新规应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陈宗文针对网友提出的“下班买菜时不小心滑倒骨折,算工伤吗?”提问回答说,所谓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若因买菜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事故。
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法出台此规定的出发点虽然很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但是,如此认定也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带来一系列的困惑。该条司法解释是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武器还是最终沦为作假者的工具?现在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时间和案例是两块很好的试金石,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