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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该如何进行赔偿

唐春林律师     2015-03-23 阅读:199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意外后才得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这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保险公司是否该为此进行赔偿? 近日,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镇江润州法院作出一...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交通意外后才得知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这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保险公司是否该为此进行赔偿? 近日,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镇江润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12月,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4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老黄发生碰撞,导致老黄倒地受伤,随后王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撞到倒地的老黄,老黄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老黄、于某、王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4年6月,老黄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于某、王某、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起诉之前,于某、王某分别向原告赔偿2.58万元、5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责任没有异议,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为,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也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由投保义务人即于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三人负同等责任,法院酌定分别承担23.4%、38.3%、38.3%的民事责任。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194.79元;保险公司返还王某垫付的赔偿款和费用51560元;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4514.79元。

车主该如何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承办法官也提到,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经当事人提出,应当一并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经当事人请求,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风险,车主应该及时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给自身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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