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在实践中经常有人与公司进行各种交易,一旦发生公司的欠款行为,就以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公司正常经营的还好,但经常有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账面所剩无几,但奇怪的是公司的股东却是住着豪宅,开着名车,而债主却愣是没办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本文中案例中律师就成功的将这种股东拉入被告席,并帮助债权人成功追回欠款。
【案情介绍】
一天一个小伙子给笔者打电话,说别人欠了他们家两百多万货款,官司也已经打赢了,但就是执行不回来钱,他已经毫无办法了。原来这个小伙子的父亲刘老汉家里有一个祖上传下来的元代的青花瓷瓶,据说很值钱,刘老汉由于儿子做生意急需用钱,决定把这个瓷瓶出手。经朋友介绍,刘老汉认识了李明,此人对这个瓷瓶很感兴趣愿意出价500万,刘老汉跟儿子一商量同意出售。而且李明还同意一次性付款,但是李明说这么贵的东西,咱们得签个合同,签合同时,刘老汉突然发现这个合同的买方变成了北京某某公司,刘老汉不明白问为什么买方变成了公司了,李明说我是这个公司老板,公司就是我开的,用公司好,公司比个人有实力,比个人更可靠。刘老汉也没多想就签了这个合同。当场李明给了刘老汉一张500万的现金支票。于是刘老汉兴高采烈的拿着这张支票去取钱,但是到了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企业是不能给个人开现金支票的,只能是转账支票才能去钱,而且这个户头里只有十万块钱。刘老汉立马觉得自己受骗了,他拿着这张支票去找李明,本来刘老汉也想过报警,但在李明一番苦口婆心的游说下,又一时心软放了李明一马,而且李明答应三天之后肯定付钱,但是三天之后李明只付了225万,从此以后刘老汉再也联系不上李明。无奈之下刘老汉只能去法院起诉,官司很快打赢了,但是在执行阶段,执行的结果是公司账面什么财产也没有,刘老汉所提供的房子、车子之类的全部在李明名下,这下刘老汉傻眼了,这可怎么办,我的传家宝就这么活生生的被别人骗去了,而我还拿他没办法。
由于刘老汉的儿子在网上看到笔者有一个关于成功追债的案例,所以找到笔者。笔者经过仔细调查研究发现这个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就是李明和其妻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就是执行董事、经理都为李明,监事为其妻子。而且与刘老汉交易的过程中全部都是用李明和其妻子的账户付款。由于笔者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公司法人格个否认的理论,因此笔者觉得这个案件可以适用这个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通俗的说就是,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所有的财产都已经转移到股东,公司被股东过度控制,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公司沦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股东滥用了公司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随后笔者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案由向北京某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一开始原告并不占据主动,被告一付你能奈我何的嚣张气焰。因为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原告只能提供一个初步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人格混同的行为,但原告并不掌握公司的具体的财务资料。原告提出本案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法官刚开始并未同意,虽然北京市高院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并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笔者援引了上海高院、江苏高院等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条例,上述解释规定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被告在原告提交了初步证据后,应该对自身没有侵吞公司利益进行举证,而且最高法院的奚晓明院长在一次全国经济工作座谈会的的讲话中也明确了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的这一立法趋势。最终笔者说服法官,法官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拒不提供公司账册,最终根据拒证推定原则,法官判决否认公司人格,由李明和其妻子对刘老汉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领到判决书的时候,刘老汉激动的说我找了那么多的律师都说没戏,没想到王律师利用了个公司人格混同居然帮我要回了钱。
【律师提醒】当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当您在进行重大合同交易时,一定要聘请律师参与,如果刘老汉在与李明签订合同交货时,如果有律师把关,就不会废这番周折了,如果刘老汉在发现支票为空头支票时能够选择及时报警,恐怕被告也不会有那么嚣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