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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成律师     2015-03-23 阅读:172

钟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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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事件回顾  2007年3月6日,在北京的登山爱好者郝先生(网名“海”)、张小姐(网名“玛瑞亚”)在“绿野”(.info)网站发布户外活动计划贴,计划进行“3月10日下马威...



一、事件回顾

  2007年3月6日,在北京的登山爱好者郝先生(网名“海”)、张小姐(网名“玛瑞亚”)在“绿野”(.info)网站发布户外活动计划贴,计划进行“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登山活动,包括“夏子”(女,26岁,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编辑)在内的另外九名登山爱好者报名参加这次活动。

  3月10日早晨,由于所租的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领队“海”和“玛瑞亚”在车上经过与大家协商,登山路线改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上午10点多大家开始从柏峪上山,中午一点半左右在一个叫“实心楼”的地方午餐。两点钟,大家继续前进,后因其中一名男队员体力不支,导致全体行进速度下降,最后登顶无名二时已经晚7点左右,此时天已全黑。“海”联系绿野援救队,准备救援。夜10︰30许,“夏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动,领队“海”迅速报110请求救援。第二日凌晨1点多夏子突然昏迷不醒,呼吸微弱,队员们轮流为其做人工呼吸及心肺复苏。次日山下组织了20多名消防武警战士及10多名当地村民用单架将“夏子”抬下山,下午2时许把“夏子”送到医院,医生判定已经死亡。

   

二、“江湖”之争,导致协商失败;“夏子”父母起诉两领队及“绿野”(.info)网站

  北京的绿野网站在全国户外运动爱好者中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一般老百姓不一定知道,在北京有两个“绿野”网站,一个是“绿野”(.org)网站,一个是“绿野”(.info)网站。理念的不同,使这两个看似同胞兄弟的网站之间,在诸多问题上的看法和处理方法上都存在差异。在两个网站的领队队伍中,这种差异性表现地更突出。当“夏子”事件发生后,指责和谩骂大多来自(.org)注册会员。“江湖”纷争,已经表现的很明显了。

  “夏子”事件之初,两个领队及其他队员也曾经希望通过积极地协调,大家坐下来妥善解决善后事宜。由于,“夏子”父母坚持领队及其他队员在此事件中有过错,必须先在“认错书”上签字,才能谈及其他问题;而两领队及其他队员,认为他们只是道义上的帮助责任,不能轻易认可法律责任,此时,双方都已经咨询了律师,对此事件的法律问题观点不一。最后,导致协商失败,和谈之门关闭。

  2007年7月,夏子父母委托律师,将两领队及“绿野”(.info)网站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形成大家广为关注的“夏子”案件。

  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两领队发起并组织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经费,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要求队员服从安排,是该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的组织行为导致参加人员的死亡之损害结果,其行为具备疏忽大意、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近40万元。

三、接受两领队委托,律师为开庭精心准备,重走灵山。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60多名,加上行政、助理人员,全所近80人。事务所有几名登山爱好者,经常参加“绿野”的登山活动。南宁“驴友遇难事件”发生后,百瑞律师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次讨论过此案。一审判决后,百瑞律师认为广西一审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不好,将对目前我国蓬勃发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产生及其不利的影响。

  “夏子”事件出来后,百瑞律师同样给予了高度关注。当这一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我们觉得有义务站出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百瑞律师事务所当即决定:组织律师团队,义务为两领队代理此案件。在接受两领队委托后,百瑞律师事务所组成了由五名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针对原告诉状称:被告变更行走路线,行走时间大大超出原计划的观点。百瑞律师决定,利用周末休息时间,重走两条路线,认真比较一下,实际情况到底如何?

  五名百瑞律师组成的团队,只有一人是经常参加登山活动的,其他四人虽然都是男同志,体力也不错,但是,毕竟都没有走过1.5级的路线。但是,为了办好案件,了解实际情况,大家都热情高涨地参加了重走灵山的活动。

  2007年10月12日,在两领队和一位热心驴友的带领下,一行人早早出发,重走柏裕-黄草梁-北灵山的线路。9点半,大家从柏裕出发,此时正值北京秋天,一路景色迷人,大家都陶醉在迷人的景色当中,当然,我们并没有忘记认真做好取证,照相、GPS采点、在出事地点查看等等。毕竟有的律师平时缺少锻炼,在登“无名一”和“无名二”两座山头时,两位年龄较大点的律师体力就吃不消了。在大家鼓励下,他俩还是咬牙坚持继续前行。最后,大家终于在天黑时下山了。在饭店吃饭时,其中一位律师,累得根本就吃不下任何东西。

  也许是因为10月12日,大家走的比较顺利。当10月19日,计划走“下马威-灵山顶峰-灵山古道-洪水口”时,两位领队对百瑞律师们也更加有信心。另外,又有三驴友加入,支持我们的行动。虽然,我们早上六点半就出发了,但正逢“十七大召开”,大量外地大货车被堵在路上,导致路途严重拥堵,在离下马威还有十公里的路段,车辆实在无法动弹。于是,大家决定步行前进,当我们一行沿着公路到达“下马威”时,已经是下午2点半。在出发前,大家简单地吃点东西就出发了。由于时间比较晚,大家都急着往前赶,这次行走,完全没有上一次的那份欣赏风景的心情。当一行人来到灵山主峰脚下时,天色已经开始暗下来了。为了节省时间,一位热心的驴友提议:不登顶,直接从山腰横切到达牛棚(地点),再走灵山古道到达洪水口,这样能节省许多时间。结果在横切过程中,无法找到行走路线,经多次探路不成功,只好再还回原路,再登顶灵山。此时,天色已经完全黑下来,大家的心情也随之沉重起来,毕竟还有一大段还没有走,黑夜里爬山的风险性肯定要大于白天的。领队和老驴们担心百瑞律师出什么情况,可就不大好交代了。

  在登顶时,夜幕下的灵山也开始露出它的野性:温度下降到-2度左右,风速也达到了7-8级。在山脊上行走,不小心就可能被大风挂倒!幸好领队和老驴们有经验,事先都准备了头灯、手电等夜行工具,事先也特别交代律师们,多穿些衣服。在大家的帮助和关心下,从来没有经历过夜晚爬山的律师们,行色匆匆地跟着大家往前赶。晚上九时许,大家终于从灵山顶安全下到了灵山停车场。下来后,大家才发觉背包中的矿泉水都完全结成了冰块!

  在回来的车上,两位领队对律师说:你们今天走的路线,完全模拟了3月10日的情形:车辆晚点、迷路、天黑探路、大风低温,大家都有一种焦急的心情,除了没有大雪、没有出事情,基本上与“夏子”出事那天的情形一样。

  通过路线比较、寻找其他队员调查询问、到事发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大量的准备工作,百瑞律师们对该案件的代理思路越来越清晰。

四、法庭交锋、观点针锋相对

  2007年12月5日,该案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十几家新闻媒体和大批热切关注此案的驴友们,将法庭挤得座无虚席。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两领队发起并组织此次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组织行为导致夏子死亡,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绿野网站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故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百瑞律师认为:

(一)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夏子的意外死亡有任何主观过错;被告作为这次结伴同行的自助户外活动的发起人,履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在意外发生后也尽了相关的救助义务。

1、结伴同行性的户外运动的基本运作模式及其规则

  结伴同行的自助户外运动在国外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传入我国也有十多年时间,近年更是成为广大喜欢旅游、登山爱好者的热门活动。现在,国内任何一家大型门户网站,都设有专供驴友开展自助户外运动的论坛,专业户外运动网站也是多不胜数。仅仅是在北京地区,通过绿野网站注册登记的人数就有十多万人;保守估计全国参加这项活动的人数不下千万。可见,自助户外运动已经成为我国一种全新的社会交往方式,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的积极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

  虽然国家立法和群体活动主管部门尚未对这种业余的自助户外运动加以法律规范,但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在通过“绿野”等户外网站发贴约伴,跟贴人报名后,经过相应的确认,然后按照约定的计划共同参加某项户外活动。这种结伴同行的自助户外运动中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浅规则:实行网上注册报名、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结伴同行、自力完成、费用AA、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在运动过程中大家提倡互相关怀、助人为乐、同舟共济、遇险救援的团队精神和道德风范。

  基于自愿、自主、诚实信用和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参加者既然选择参加自助户外运动,就应视为其自愿遵守这些既有(或者叫约定俗成)的规则,并受其约束。按照这种规则组成的自助户外运动团队,每个参加者的权利是相同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参加者之间是基于一般信赖建立的情谊关系,不具有从属关系上的管理服从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发起人只是一个这次自助户外运动的提倡者,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管理人。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业余发起人的资质和责任等,从法律关系上说,发起人没有管理权限,也不应承担相对于其他成员更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当然,发起人作为活动发起者,一般会自愿做更多奉献工作,比如:确定结伴同行的时间、地点、与其他队员的联系、装备要求、人数多少等,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也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发起人会对其他报名者提出一定要求。但是,这些都是发起人自愿作出的奉献,从法律关系意义上说,发起人与其他成员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根据“绿野”网站相关规定,一个人要参加绿野的自助户外运动,首先要在网站注册为会员,要求提供本人真实的相关履历;报名时要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其他报名参加活动的成员应根据自身状况、装备条件、活动能力等因素,并注明相关情况后自愿报名参加。发起人根据报名成员的相关履历及装备情况,予以确认,然后大家共同参加户外活动。

  可见,自助户外运动爱好者发起的相约同游自助户外运动,是自助户外运动爱好者以自由消费群体身份以自己承担自己费用的方式组成的一项多人相约同行的自助户外运动。自助户外运动同行队友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没有法定的相互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注意义务应该由各人自己关注。当然在活动过程中,大家提倡团队协作精神,相互帮助、相互关照,共同完成登山活动内容。所以说,在绿野户外活动中,发起人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从属关系,而是结伴同行的伙伴关系。

2、本案被告在本次活动中履行的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夏子意外死亡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

  本案的被告按照绿野网站固有的发贴模板,于2007年3月6日在“登山版”发贴,其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贴后,在包括夏子等队员报名参加活动后,作为发起人“玛瑞亚”还给每个参加队员打电话,核实是否有相关的户外履历,同时向每位参加队员提示要多带衣服,山上会很冷。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在发贴时履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义务。

  被告作为活动参与者之一,以发起人的身份发贴,从而被认定为“领队”,其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认为也是和其他队员没有实质区别的,这是因为:(1)活动是非盈利的结伴同行自助性户外活动;(2)业余性、自助性;(3)、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般侵权法律关系,不适用严格责任,而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4)、发起人在整个活动中,只是倡导者,积极地参加者,奉献者,每个成员间地位是平等的。

  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队伍的行进中,夏子一直没有出现异常的情况(通过队员的回忆可以证实),当后队的队员走到离下撤的公路约30分钟的地点(实际已经完成行程80%以上了)时,夏子突然倒下,被告及其他在场的队员对其进行保暖、喂热水、巧克力、活动肢体、人工呼吸、联系警方、医疗救护、向户外活动的爱好者寻求救援等,但是终究未能挽回夏子的生命。可见,被告已经充分地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3、本案的被告在发帖时有关风险提示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因而,本案中的风险提示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免责无效的规定,且不违反侵权行为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这种户外活动对社会而言仍是有价值的,人们可以通过结伴同行方式,享受人与自然的和谐、快乐。通过给予适当的风险提示让活动的积极地参加者免责,对于这种户外休闲活动的所展示新的生活理念的保存,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次户外活动的风险提示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受害人是在明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主动介入改危险的环境之中的,受害人便因此而承担了由此引起的损害的风险。

(二)夏子本身的体质以及恶劣的客观环境是造成夏子低温症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夏子本人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从原告提交的《尸检报告》我们知道,夏子是由于低温症死亡的,对此双方没有异议,但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导致夏子出现低温症的主要原因包括:

(1)夏子自身的体质因素。首先,尸检报告证实,夏子患有房间隔缺损0.6CM。房间隔缺损(ASD)是常见的心脏病之一,尽管报告明确夏子不是死于心脏病,但报告也没有排除夏子的房间隔缺损不属于心脏病!不论其0.6CM的缺损是否构成心脏病,但毕竟不同于健康人群。代理人认为,从医学常识角度看,有房间隔缺损的人,做剧烈活动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夏子在剧烈登山后,房间隔缺损也是导致她突然心力不支原因之一。其次,尸检报告证实,夏子当时内裤中有卫生巾,代理人据此推定夏子是处于女人的生理期中。按照常识,女人在生理期中其生命的活力曲线是处于低谷状态的,不适合参加强度很大的剧烈活动(还是雪天参加登绿野1.5级的登山活动)。第三,夏子的个人装备也不适合冬季长时间登山活动。尸检报告证实,现在活动当天没有穿速干排汗保暖内衣,经常参加户外活动的人,尤其是冬季参加类似活动,速干排汗保暖内衣是非常重要的。普通内衣不具备速干排汗功能,不适合在冬季做户外运动时穿着。因为的水需要热量才能由液体转化为气体,当我们出汗时,或衣服内的湿气蒸发时,水(汗)就会吸取我们大量的热量,以完成由水(汗)转换为气体的过程。而水的导热速度又是空气的23-25倍。在气温很低的时候出汗的第一后果就是隔绝效果的丧失,以及热量以传导的方式快速流失。所以要减少这种热量的流失,保持体温,就必须努力保持干燥,速干排汗内衣的作用就在于此。夏子装备的不足,也成为诱因之一。

  对于夏子上述自身体质的特殊性问题,最为发起人的被告事先无法知道,装备问题在发贴时有提示,要求穿速干排汗内衣等,但在大家参加活动时,领队不可能去检查参加队员的着装的,何况还是内衣。

(2)恶劣的客观环境。夏子突然晕倒后,队员积极采取当时作为非专业的救护人员所能采取的各种救护措施。夏子倒地时间大约在当天晚上10左右,倒地后夏子无法继续前进,到凌晨1:00左右夏子出现昏迷,对队员的呼叫没有反应大于经历了3-4小时,当时山上气温很低,在无法采取更好的防寒保暖措施的条件下,恶劣的寒冷天气加速了低温症发展和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被告对于上述夏子本身的体质问题、着装问题以及恶劣的寒冷天气问题,均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对于这样的意外事故,只能夏子本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三)结伴同行性质的自助户外运动参与者应该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作为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之一的自助行户外应当得到司法价值取向的保护和支持。

  一般来说,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基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结合本案实际,代理人认为:

1、“夏子”(孙仲煜)26岁,已经参加工作,是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夏子”在此之前也注册报名成为绿野成员,应当熟悉绿野的活动规则以及风险提示。她自愿报名参加这次活动,说明她完全接受了这个约定。

3、夏子自身的体质和装备不适合参加当天的活动。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当然应该由其自身承担。所以在本次事件中,夏子出现死亡结果,自身的因素是直接的原因。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这次发起的自助户外运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被告作为发起人在发帖时,有详细的装备要求、报名须知、风险提示,尽到了告知和风险提示(免责声明)义务。

2、当天临时改变行走路线,是客观因素导致的,同时也是大家共同协商认可的结果。原计划早上6:50从德胜门出发,10:30到达下马威。由于租的车辆晚点以及天气原因,10:30显然无法到达原定的下马威出发点。于是,在车上经与大家协商,改为从近处的柏峪出发,经黄草梁到北灵山。

3、改变后的路线,没有增加行进的强度。事实上,我们认为,改变后的路线,从上升的高度(原计划要翻越的最高度为2303米,改变后的线路最高处为“无名二”的1900米)、坡度(原计划的更陡峭)、行走路线的路况(改变线路后的路况更好)、路线的实际长度(改变线路后的距离更短),因此,强度比原定的线路没有实质性增加。

4、在行进过程中,夏子表现很正常,事发前大家也没有发现她有任何异常表现,其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完全是一个突发意外情况。

5、当天19:00天黑后,“装甲老鼠”体力不支,需要队友搀扶才能行走。被告“海”即给深蓝打电话,请求救援。22:35左右,夏子突然出现状况后,被告和队员们采取找避风处铺坐垫让其平躺,喂热水、巧克力,抱住其身体为其取暖。被告“海”拨打了报警电话。夏子昏迷后,“玛瑞亚”和“羽化小道”轮番进行了人工呼吸。01:40第一批绿野救援队员,02:00第二批绿野救援队员到达后,继续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脏复苏抢救。应该说,在“夏子”出现以外后,被告采取了积极抢救的救助措施。

  最后,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在此想表达,作为一种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的结伴性的自助户外运动,理应得到司法价值取向的支持和认可。

  自助户外运动是一种新兴的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我们应该给予积极肯定的社会评价。为此,在对待自助户外运动意外事件的法律价值评判上,我们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来分析和考量。如果因为偶然的意外事件,无论发起人有无主观过错都必须让其承担侵权法律责任,那以后这个社会谁也不敢组织自助户外活动了。这样的价值取向,岂不是扼杀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岂不是要让社会交往变成独来独往?从安全角度看,独来独往的户外运动方式的风险远远大于结伴同行的方式!自己我们设想一下: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活动,提议方就有可能要承担风险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责任不能以抑制人们的交流和社会交往为价值取向,否则会产生不利的社会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夏子死亡事件,只一个特殊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因是自然界的因素及自身因素所造成的。其风险和责任,应该由其本人承担,被告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绿野公司认为,公司仅是网站的经营者,为不特定用户组织发起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涉及活动本身,亦没有监管义务。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与夏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五、法院判决

  2008年1月8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是藉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主体,其特点体现为对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能力。本案中,夏子是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于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两领队虽制定了出行路线,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此外,二人组织的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亦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夏子晕倒后,二领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同时,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位成员均可以自由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路线、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二被告对造成夏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绿野网站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作为公共论坛的管理者,原告要求绿野网站对网络用户组织的户外活动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此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得知判决结果,大批热心驴友喜悦心情难以表述,自发组织起来为律师庆功!正如百瑞事务所钟成律师在法庭上所说:我们希望,明天我们还能相约去爬山!“海”也高兴地说:明天我又要开始带队了!

  自助户外运动是一种新兴的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我们应该给予积极肯定的社会评价。为此,在对待自助户外运动意外事件的法律价值评判上,我们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来分析和考量。如果因为偶然的意外事件,无论发起人有无主观过错都必须让其承担侵权法律责任,那以后这个社会谁也不敢组织自助户外活动了。这样的价值取向,岂不是扼杀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岂不是要让社会交往变成独来独往?从安全角度看,独来独往的户外运动方式的风险远远大于结伴同行的方式!我们设想一下: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活动,提议方就有可能要承担风险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责任不能以抑制人们的交流和社会交往为价值取向,否则会产生不利的社会效果。

  值得欣慰的是,海淀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仅体现了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把握案件实质问题的能力,而且展现了法官在了解社会风范、引领社会价值观、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高超能力!

钟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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