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离婚协议书的学问(二)

曹成律师     2015-03-23 阅读:114

曹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1483848

专业代理离婚诉讼十年,事实证明律师走专业化发展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专业,所以熟练;因为专业,所以自信。

导读 *家事法律实务,请关注【曹律师婚姻专线】http://blog.sina.com.cn/beijinghunyinlvshi离婚协议书的学问(二)以前没怎么关注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和形成过程等问题,只是认为...



*家事法律实务,请关注【曹律师婚姻专线】

http://blog.sina.com.cn/beijinghunyinlvshi


离婚协议书的学问(二)

以前没怎么关注离婚协议书的书写和形成过程等问题,只是认为形式上完整,尽量消除隐患,符合民政局的要求就算合格了。可通过几个案子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有一些新的感受。

关于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原来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约定的。

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

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曹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1483848

专业代理离婚诉讼十年,事实证明律师走专业化发展的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专业,所以熟练;因为专业,所以自信。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