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难分割财产
夫妻之间闹离婚遇到了头疼的问题,关于房产如何分割双方争执不下,就连才三岁大的女儿也跟着凑起了热闹,因为这个小丫头也有一半房产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1年,王先生在郑州市南阳路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名为妻子慧娟,但考虑到将来女儿在郑州上学、就业等涉及的户籍问题,夫妻俩就把3岁的女儿小倩列为共有人。
养育女儿以及还房贷的压力使得夫妻俩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俩人决定协议离婚,但未对婚后购买的那套房屋进行分割。2014年11月13日,王先生将慧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名为慧娟和小倩,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应视为王先生、慧娟和小倩共同所有。婚生子女小倩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王先生、慧娟共有。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王先生对涉案房屋只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离婚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房产证是认定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威标志。一般情况下,房产证是写的谁的名字,那么谁就拥有房产权。由于该房屋属于婚后房产,则为王先生夫妻和女儿小倩共有;同时房产登记名为慧娟和小倩,故根据共有原则,小倩应占房产的一半,另一半属于王先生夫妻共有。在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况下,只能处分王先生夫妻的所有份额,故王先生对涉案房屋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房产纠纷通常是离婚夫妻之间的头疼病,房产分多分少都涉及到个人利益问题,又怎么轻言放弃?或许有时候婚前财产公证还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