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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460万豪车起火 未购自燃险无法理赔

唐春林律师     2015-03-24 阅读:135

唐春林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810090254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

导读 浙江460万豪车起火浙江460万豪车起火,虽觉得可惜,可至少有保险公司理赔。岂料车主并未购买自燃险导致该车无法进行理赔,这令车主胡先生万般无奈。2015年3月1日,浙江省义...



浙江460万豪车起火

浙江460万豪车起火,虽觉得可惜,可至少有保险公司理赔。岂料车主并未购买自燃险导致该车无法进行理赔,这令车主胡先生万般无奈。

2015年3月1日,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路,一辆金色宾利轿车突然起火,10余分钟内窜出的火苗就将轿车烧成一具“空壳”,火被扑灭后,这辆460多万的豪车也彻底报废。

火灾扑灭后,义乌市消防大队火调专家立即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初步调查显示,这是一起副驾驶室部位空调机起火导致的自燃事件,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

事发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勘查,查询发现宾利轿车没保自燃险。“这种情况下,我们没办法理赔。”听了理赔人员的话,胡先生懵了。他说,宾利轿车每年的保费要5万多元,但自己并没注意保了哪些险种。

未购自燃险无法理赔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由于胡先生并未与保险公司签订自然险合同,理所当然保险公司无需对胡先生的车进行赔偿。胡先生的情况绝对不是个例,很多车主对于保险类别不清楚,导致发生意外后却无法进行理赔。

另外,需要提醒广大投保人士,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购买保险一事不容忽视,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所购保险以及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切不可粗心大意,否则难免会造成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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