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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 女子起诉赠与合同无效

邱丽梅律师     2015-03-24 阅读:144

邱丽梅 律师

执业律所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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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吴玲发现丈夫有外遇了,一气之下决定与丈夫离婚。谁知丈夫偷偷将十万元汇给小三,这令吴玲又恼又火,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法院给自己讨回公道。...



丈夫离婚前偷汇给小三10万

吴玲发现丈夫有外遇了,一气之下决定与丈夫离婚。谁知丈夫偷偷将十万元汇给小三,这令吴玲又恼又火,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法院给自己讨回公道。

今年6月,吴玲与汪洋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吴玲调查发现,就在他们离婚前夕,林红在铁西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汪洋通过银行卡为林红支付了10万余元。随即,吴玲找到汪洋、林红,说这笔钱是她和汪洋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林红返还分割。在协调未果后,吴玲将汪洋、林红起诉到了铁西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汪洋承认自己给林红钱款时,他和吴玲还没有离婚。另外,对于赠予钱款的事儿,吴玲并不知情。同时,汪洋还表示这笔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他和吴玲离婚时没有对这笔钱款进行分割,应该一人一半。汪洋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给林红了,不再索要了。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洋与吴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赠予林红,侵害了吴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分权利,林红所接受的赠予有违公序良俗,汪洋与林红间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由于汪洋庭审中明确表示赠送给林红的那笔钱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林红返还给吴玲10万余元的一半,即5万余元,诉讼费由林红和吴玲各承担一半。

女子起诉赠与合同无效

本案中,由于汪洋的赠与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十万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总之,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别约定,应视为归共同所有。汪洋未经妻子同意,将十万赠与林红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共有权。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汪洋作为已婚人士与林红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并与其签订财产赠予合同,是在是有违公序良俗,从这方面也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财产应当返还。合同的成立不仅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要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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