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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巧妙化解三角债务纠纷

黄国绪律师     2015-03-24 阅读:153

黄国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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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曹妃甸法院民二庭年轻法官刘雪琳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巧妙化解了一起16万余元的三角债务纠纷。原告某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经营的火锅店装修,因...



近日,曹妃甸法院民二庭年轻法官刘雪琳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巧妙化解了一起16万余元的三角债务纠纷。原告某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经营的火锅店装修,因被告王某认为装修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原告遂将王某诉至曹妃甸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案外人李某某找到法院,称该案原告欠他钱,而他又欠该案被告王某钱,三方存在三角债务关系,要求法院一并解决。三角债务纠纷该如何化解呢?我们来看一下。

案情简介:三方存在三角债务关系

原告某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经营的火锅店装修,因被告王某认为装修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原告遂将王某诉至曹妃甸区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费、人工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本案受理后,由民二庭优秀的年轻女法官刘雪琳主审,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交的装修预算书中并无王某的签字,无法证明王某对该预算金额是否认可。找到王某后,刘法官认真地了解情况得知,被告王某对原告提供的预算书基本认可,但辩称装修有质量问题而拒绝付款。刘法官几次将原被告双方叫在一起做调解工作未果,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正在案件一筹莫展之时,案外人李某某找到法院,称该案原告欠他钱,而他又欠该案被告王某钱,三方存在三角债务关系,要求法院一并解决。主办人趁热打铁,将三方当事人共同约至法院,仔细审查了三方债权债务凭证,

法院判决:三方达成调解合意,法院巧妙化解三角债务纠纷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三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将债务互相抵消,剩余部分也相互放弃,彻底消灭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主办人的见证下三方达成了书面协议,原告某广告装修有限公司也当场表示撤回起诉,三方当事人带着释然、满意的微笑离开法庭。

律师说法: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条为此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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